書名 | 共享電動機車對運輸溫室氣體排放影響之研究(2/2) |
出版單位 | 運輸能源及環境組 |
出版年份 | 113 |
出版月份 | 5 |
價格 | 240 |
上網 | 是 |
摘要 |
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 條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 年淨零排放,而國發會前於111 年12 月28 日「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記者會公布,我國2030 年減碳目標由相較於基期94 年減少20%,提高至24%±1%,顯見未來各階段管制目標勢必更趨嚴峻,需尋求並提出其他具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措施。考量我國機車密度為全球之冠,且以燃油機車登記數居多,而共享運具係強調取得車輛之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且車輛電動化應具溫室氣體減量效果,爰本計畫聚焦探討共享電動機車對運輸溫室氣體排放之影響。
本計畫於第2 年期(111 年)於臺北市(全市境)及高雄市(10 個行政區)進行問卷調查,係採「住宅與手機雙底冊調查方法」,有效樣本數各1,268 份(市話1,068 份,手機200份),並以「多重反覆加權(Raking)」方式調整樣本結構至與母體結構一致。調查結果顯示,北高兩市雖已有部分共享電動機車使用族群(臺北市約23.0%、高雄市約12.0%),惟無意願使用者仍居半數。 經分析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問卷調查結果,共享電動機車不僅高度取代私有機車,在綠運輸環境愈健全的環境下,也會取代綠色運具(公共運輸及非機動運具);另透過調查結果結合我國110 年機車總掛牌數估算,臺北市約可減少1.1%(約1.02 萬輛機車)機車持有、高雄市則可減少約0.9%(約1.63 萬輛機車),顯示使用共享電動機車有機會減少私有機車持有情形;此外,「方便性」為共享電動機車使用者及潛在使用者之重要考量因素;無意願使用者之首要考量因素則為「習慣使用自己的汽機車」。至於可接受取車時間(距離),則以5 分鐘內(約300 公尺內)為佳。 本計畫透過問卷調查並結合次級資料,並將疫情前及疫情後之公共運輸相關參數納入情境設計,經分析現階段使用共享電動機車整體而言具有減碳效益,推估臺北市每使用1 次共享電動機車(平均行駛里程約4.19~4.35 公里)之減碳量約為128~149gCO2e,高雄市每使用1 次共享電動機車(平均行駛里程約3.59~3.67 公里)之減碳量則約為191~208gCO2e,惟其中有部分減碳效益係來自替代公共運輸。換言之,倘僅以減碳角度而讓共享電動機車替代公共運輸,將有欠周延,且違背政府推動公共運輸立意。 爰此,本計畫建議共享電動機車之定位宜取代私有機動運具,並做為公共運輸第一哩及最後一哩路之運具選項之一。至於配套措施諸如納入票證優惠、提供適量的轉乘接駁停車空間等,則有賴各地方政府視地區運輸環境及政策方向因地制宜。 |
張貼日 | 2024/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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