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高(快)速公路兩側大型樹立廣告物對景觀與行車安全影響之研究 |
出版單位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出版年份 | 092 |
出版月份 | 8 |
價格 | 200 |
摘要 | 我國高(快)速公路兩側大型樹立廣告物(俗稱T霸)之管理問題由來已久,依據現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規定,高速公路兩側除銜接國際機場、交流道、與省縣道立體交會、毗鄰工業區等地區外,一律規定於路權邊界「二百公尺」以內禁止樹立廣告物。本研究透過國內外文獻資料與法規之蒐集探討,並進行肇事與廣告物設置之關聯實證研究與駕駛人訪問調查分析,然後召開座談會,以釐清廣告物對景觀與行車安全之影響因素,作為我國現行法令修訂之依據。研究結果顯示,受訪者認為於高(快)速公路駕車途中曾受兩側廣告物影響者,比認為不曾受影響者高出一倍之多;其對行車安全與對景觀視覺等問項之回答,皆有高達八成以上受訪者認為,是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從民國91年中山高全線的事故分析,「有廣告物影響」的事故件數為「無廣告物影響」的事故件數之1.5倍,但從事故件數(或其嚴重度)與廣告物設置的密度之關聯分析,並未達統計上的顯著性。在多元化商業活動的考量以及土地所有人的權益維護,戶外廣告物又是被有條件的許可。就駕駛人視錐角分析計算結果,廣告物若設在高速公路路權外140公尺,就交通安全而言,效果最高;100公尺,交通安全效果高;80公尺,交通安全之要求仍在可接受之範圍內。先進國家的研究認為:廣告物會吸引駕駛人的注意,分散駕駛的專心程度而增加肇事的風險;廣告物是景觀的禍害,造成視覺污染;所以皆有公路兩側樹立廣告物的限制及其管理法規制度。因此,本研究對我國管理法制建議包括:(1)修正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增列限建區域內廣告物設置之許可審查機制;增列罰則,明定責任主體及制裁內容,強化管理效果。(2)修正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規定,縮小禁建範圍;禁建廣告物範圍增列文化古蹟保護區及風景特定區,其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增列廣告物之審查基準規定。 |
張貼日 | 200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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