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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刊資訊
篇名 | 鹿特丹規則對海上貨物運送交付遲延責任及貨損理賠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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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鍾政棋、于惠蓉、鄭莉穎 |
摘要 | 海上貨物運送乃國際貿易之重要環節,若未能於契約所定時間及地點為貨物之交付,即構成海上貨物交付遲延之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送主要受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海牙威斯比規則、1978年漢堡規則或1980年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國際公約之規範。本文主要探討貨物交付遲延責任之本質,比較各國際海運公約,包含最新2009年鹿特丹規則之規範,探討貨物交付遲延責任於國際發展之最新趨勢。本文研究發現,於航運發展趨勢與各國利益權衡下,運送人對貨物交付遲延責任之規範,在國際海運公約規範中缺乏統一性,一般海上貨物航程保險又將遲延責任排除於承保範圍,如此不僅影響託運人亦將損及受貨人或載貨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運送人貨物交付遲延之責任,我國海商法規定不足,須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有鑒於航運發展趨勢與鹿特丹規則之制定,本文針對海商法提出貨物交付遲延責任之修正建議,研究成果可供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 |
卷 | 42 |
期 | 2 |
頁次 | 151 |
出版年份 | 102 |
出版月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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