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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M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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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責任保險角度探討汽車運輸業經營管理之研究

  • 資料發布日期:108-03-11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8
  • 資料來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研究成果:

  本研究針對目前我國汽車運輸業責任保險相關管理機制之現況及國內外文獻或先進國家制度規範進行分析與檢討。針對計程車客運業納保旅客責任險部分,本所在歷次會議中均已邀請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代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學者專家等單位代表參與討論並獲致共識,本研究提出公路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具體建議修正公路法第65條第4項,將旅客責任險納入計程車客運業強制納保之內容,以維護旅客之權益。

  至於是否可以責任保險證明做為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條件部分,本研究建議輔導以遊覽車客運業者及計程車客運業進行後續試辦。目前保險主管機關及相關產險公司刻正透過計程車駕駛行為分析數據,作為建立公平費率機制之依據,以優惠保費鼓勵交通事故降低及駕駛行為改善。未來建議此一方式可擴及遊覽車客運業,並將駕駛行為數據分析結果及減少車禍肇事之誘因,落實於計程車及遊覽車客運業保單之實際費率優惠,將有助減少靠行問題,並提高汽車運輸業責任保險對於第三人之保障。

成果推廣:

活動名稱 對象 活動方式 永續性
計程車客運業強制納保旅客責任險座談會 交通部路政司、公路總局、學者專家及計程車公、工會代表 辦理1場座談會議 獲致具體結論後,建議修訂公路法第65條第4項
以責任保險證明做為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條件之推廣 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公會 辦理1-2場說明會 提供以責任保險證明做為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條件之ㄧ之建議,做為未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訂之參考
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建議修正條文草案
修正條文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新增)
說明 新增第四項,鑒於現行「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經營派遣業務(車隊)者需投保每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意即現行交通部已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38%的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有6成的機率搭到未有乘客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使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使所有搭乘計程車民眾都能獲得保障。

小客車風險群體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體傷)五年損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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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報告下載:

以責任保險角度探討汽車運輸業經營管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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